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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trici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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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JD 发表于 2010-11-12 19: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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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 发表于 2010-11-12 19: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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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霓虹 发表于 2010-11-12 19: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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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 发表于 2010-11-12 19: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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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玉英 发表于 2010-11-12 20: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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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zl123 发表于 2010-11-12 20: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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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zl123 发表于 2010-11-12 2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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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zl 发表于 2010-11-12 21: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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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解脱 发表于 2010-11-12 21: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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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红 发表于 2010-11-12 22: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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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红 发表于 2010-11-12 22: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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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 发表于 2010-11-12 22: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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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 发表于 2010-11-12 22: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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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 发表于 2010-11-12 22: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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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 发表于 2010-11-12 22: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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