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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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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