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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tricia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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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心 发表于 2010-11-14 19: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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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軍 发表于 2010-11-14 2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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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15 0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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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15 09: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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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15 09: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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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伏 发表于 2010-11-15 22: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7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1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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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16 10: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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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16 10: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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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16 10: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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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16 10: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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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iquan 发表于 2010-11-16 1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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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iquan 发表于 2010-11-16 11: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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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解脱 发表于 2010-11-17 11: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1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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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非花 发表于 2010-11-17 18: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7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101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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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解脱 发表于 2010-11-18 12: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7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1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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