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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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一)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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