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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tricia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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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41005 发表于 2010-11-11 22: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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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41005 发表于 2010-11-11 22: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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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41005 发表于 2010-11-11 22: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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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随光明 发表于 2010-11-11 22: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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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发向上 发表于 2010-11-11 2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1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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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 发表于 2010-11-11 23: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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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 发表于 2010-11-11 23: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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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ztzf 发表于 2010-11-11 23: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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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闻 发表于 2010-11-11 23: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7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1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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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无闻 发表于 2010-11-11 23: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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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粟 发表于 2010-11-11 23: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patricia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节选一段文件):
……
第二条(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筹备设立)
  申请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小组的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小组,负责筹备事宜。筹备小组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
  第四条(申请主体)
  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由拟设立地的区县宗教团体向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筹备设立申请;拟设立地的区县没有宗教团体的,由相关的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申请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小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拟设立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筹备设立的审批)
  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对拟同意筹备设立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必要时,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
  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筹备设立的,应当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批准筹备设立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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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ri5002 发表于 2010-11-12 00: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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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L59 发表于 2010-11-12 01: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1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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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s 发表于 2010-11-12 05: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1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0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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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s 发表于 2010-11-12 05: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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