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持自性,轨生物解”而谓“法”,那么,这种超绝相对的佛“法”就又是可以进行解释的,不过,这种解释必须指向超越意义。这种超越意义,甚至都超越了“法”之“义”,而可以“自由变更”指向“法”之“音”的。这种“自由变更”又是可以进行解释学意义上的解释的,因为“解释学不是研究因果必然的,而是考虑自由的,考虑自由之间的关系。自由是超越于理论关系的,不是可以用理论公式、形式逻辑推算出来的。……解释学就是如何从自由的角度来解释、来阐述这些经当中所体现的自由的思想,自由的思路。”(叶秀山《解释学的哲学基础》)这种“自由”之所以是可以解释的,就因为这种自由是真实的,但是另一种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