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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trici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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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24 10: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 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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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朗 发表于 2010-11-24 10: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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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c4211 发表于 2010-11-24 14: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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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c4211 发表于 2010-11-24 14: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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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iquan 发表于 2010-11-24 19: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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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iquan 发表于 2010-11-24 19: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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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iquan 发表于 2010-11-24 19: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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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ztzf 发表于 2010-11-25 22: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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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L59 发表于 2010-11-27 02: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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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相应 发表于 2010-11-28 09: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 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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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元 发表于 2010-12-1 20: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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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道根 发表于 2010-12-4 10: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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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df@discuz.org 发表于 2010-12-5 12: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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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uo44 发表于 2010-12-6 16: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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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礼感恩 发表于 2010-12-30 08: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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