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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
【法】
瑜伽三卷十六页云:遍能任持,唯意境性;故名为法。
二解 瑜伽八十一卷十二页云:法者:略有十二种。谓契经等、十二分教。
三解 瑜伽八十二卷十六页云:此中法者:当知宣说名句文身。
四解 成唯识论一卷一页云:法、谓轨持。
五解 五事毗婆沙论上二页云:应知法声、义有多种。谓或有处所,说名法,如契经说:汝应谛听,吾当为汝宣说妙法。或复有处,功德名法,如契经说:苾刍当知,法谓正见。邪见非法。或复有处,无我名法,如契经说:诸法无我。当知此中无我名法。法谓能持。或能长养。能持,于自;长养,望他。
【无我】瑜伽八十三卷十五页云:言无我者:远离我故;众缘生故;不自在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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