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是关于美德两国的律师职业的研究,范围主要集中于私人执业律师。回想最初以律师作为研究对象多是出于好奇。好奇心一旦被激起,便难以收拾,于是产生了对律师职业问题浓厚的“兴趣”。另外,兴趣还来自于这个题目在学术和理论上的深度和价值,法律职业对社会秩序和变革产生着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法律职业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个问题本身的研究就不可避免地触及了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领域,包括价值共识和主导价值,社会融合和冲突。在此,我们对以上这些抽象理论问题的讨论是次要的,在社会学上对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其与社会秩序及变革的联系进行分析,会引发更多具体理论问题的思考。因为这种分析的起点和基础就是法律职业的性质和产生的环境,所以本书的关注点就是法律的社会学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职业的社会组织。同时书也谈及了两个新生的理论,一是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另一个则认为法律职业是一般职业行为的社会控制。
如果想要使研究超越简单的描述,比较的分析方法极为重要的。当研究对象的关键性差异产生于社会之间而非社会之中时,国家之间的比较有着不可或缺的理论意义。显然,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就是这样,而职业性质的问题,虽然不那么明显,也可以适用。
国际比较为当前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事半功倍的方法。长时间地,国际比较的方法并不为人们所重视,至到二战以后,才获得了社会科学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存在很多问题以及美国在国际政治中参与的程度的不断提高,都导致了社会学的关注领域超出了一国和一种社会类型。这也回映对宏观社会问题的理论上的关注,因为从宏观社会问题的性质上讲需要社会间和文化间的比较。这种比较分析方法的很多方面源自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那一代甚至更早一些的法律进化论法学家。然而,在之后的时间里,因为理论思考和研究方法的成熟,比较分析方法在更为坚实的基础上进行有了更美好的前景。尽管比较方法还有尚未解决的问题,对各个国家进行经验主义研究还有实际的困难,这些困难没有阻止这个前景的部分实现,比较分析依然是是社会科学是最为耀眼的领域。
相对于对多个不同国家法律职业的特定特性进行定量的分析,对两个国家的律师业进行集中比较更有效也更为适宜。因为这样我就可以深入的研究每个社会的特性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两国律师相同和相异点背后的条件,这样实际上将研究领域扩大到了两社会整体的比较分析。这样的研究可以使用试验性的观点和解释;可假定前提并尝试使用在其它语境下产生的社会理论;然而,有限于美德两国,它不能测验一般例题的有效性。美德可能是极为有意义的研究组合。它们在社会经济结构上有相似的特性,但在对法律和法律实践影响重大的方面却有大不相同。
本书的第一章,从某种程度上说独立于其它各章。第一章并没有直接的讨论德国和美国的律师业,它只是为下面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它在不同社会语境下讨论了个人法律顾问,并将其与其它职业角色进行比较,试图通过广泛的考虑各种因素,明晰这个复杂角色的基本方面。本章考虑了现代律师产生的社会条件并考查了形成传统和现代社会中律师业特性的因素。第一章说明了政府的科层主义和商业和企业活动的关系对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普鲁士/德国和19世纪美国在这一方面表现的正好相反。在这一点上,我考查了现在的职业理论,并补充以“法律进化论”(legal evolution)以及法律职业与其它职业,比如医疗,的特殊性。
第二章通过概述两国律师业展开了分析。主要不同在于两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的某些特点的差异。第二章考查了两国律师事务所的结构、分工形式和内部分层,并简要地讨论了两国律师协会的组织和功能。
于是,两国律师业的亚文化与它们在各自社会中的地位相关。律师在各自国家内部收入、声望、能力层级中的位置以及两社会中普遍的价值倾向、招聘和法律教育的形式,与各自职业群体的态度和价值倾向有关。参照群体理论(reference group theory)是分析这一现象的主要工具。本章不但对德国和美国律师的典型态度和价值倾向进行了考查,还通过对法律伦理法典及官方解释的分析进一步进行了确认。
所讨论的两国的不同之处的很大部分可以在两国律师业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当中找到解释。在19世纪初职业组织和公共控制的不同就深深植根于美德社会,两社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最初是扩大了这个不同,但在后来又导向了统一。然而,这些发展并没有导致两国法律职业的相同。
我在1960年到1961年间开始这本书的写作,那时我正好手头上有一笔洛克菲勒博士后基金(Rockefeller Foundation),于是可以在美国免费的学习一年。这一资助是要特别感谢的。在这一年里,我可以将我的想法和计划与同事交流。我特别要感谢杰罗姆·卡林(Jerome E. Carlin)和欧文·斯密戈尔(Erwin O. Smigel)花费了很多的时间与我讨论美国的律师业。我还要感谢科隆大学(University of Cologne)的沃尔夫冈·考彭(Wolfgang Kaupen)。他在德国进行该项目的研究,开始的阶段与我一起进行,并将材料慷慨地交由我使用。他还阅读了本书的草本,提供了很多让我受益匪浅的评论。第一章是由艾伯特·科恩(Albert K. Cohen)审阅的,在此我也感谢他的批评和建议。同时还感谢布朗大学(Brown University)及其社会学系,它们为我准备本书的草本提供了很多的帮助。
《律师和律师社会》的成书离不开美德两国律师的合作,他们在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访问中提供了很多材料。对于理解美德两国律师业相同和不同点极为重要的了解对象是那些在德国执业又于20世纪30年代移民美国的德国律师。罗伯特·赫尔德(Robert O. Held)就是其中一位,他现在是纽约律师,以前曾为德国(Anwaltschaft)的一个领导,我们在讨论中成为了朋友。
本书献给我的妻子玛里琳(Marilyn)。没有她在内容、语言和精神上的帮助我几乎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
除另有声明,所及所有翻译均由本人做出。
迪特里希·鲁什迈尔
Dietrich Rueschemeyer
1972年春
于布朗大学(Brown University)[x]